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

車禍不願和解 半年內須提告

讀者倒楣的小林問:
日前傍晚下班騎機車直行馬路最右邊慢車道,但本來開在左方快車道的汽車不但開快車,還突然轉換到慢車道,迅速打右轉燈右轉撞到我,害我右手骨折無法上班。我被送到醫院去,聽說警方有到場蒐證,但對方不願意跟我和解,請問我該怎麼辦呢?


律師陳清茂答:
假設你在行車過程中沒有違規,完全是汽車駕駛不遵守交通規則,違規右轉撞到你,汽車駕駛顯然觸犯《刑法》過失傷害罪。若罪名成立,這名肇事者可能面臨最高六個月的有期徒刑,同法條並有規定,若導致被害人受重傷,最重可判刑一年。


計程車刑責更重
此外,若對方是營業用車(例如計程車),在工作過程中撞傷你,就面臨刑責更重的「業務過失傷害罪」,最高可處一年徒刑,如果導致重傷,最重可判刑三年。
不過,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的罪,從案發當天起算得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才行。對方若拒絕賠償你,你可以在兩年期限內,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肇事者求償,不過此舉會多花一筆裁判費。


提附帶民事賠償
教你一個小撇步,檢方若起訴這名汽車駕駛過失傷害罪,你可以提出「刑事附帶民事賠償」,這樣就不用另外繳裁判費,亦可向對方求償你的所有損失外加醫藥費。建議你在時效內提出刑事告訴以確保權益,對方若能順利與你和解,在一審法院判決前,你可以撤回告訴,放對方一馬。
記者侯柏青採訪整理